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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5日 | 作者: | 点击量:[]

徐州高等师范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一、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1

二、学校行政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16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17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9

(四)集会、会操、军训安全管理制度. 20

(五)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21

(六)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21

(七)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22

(八)学校保卫处安全管理制度. 23

(九)会计室安全管理制度. 24

(十)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24

(十一)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 25

(十二)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26

(十三)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27

(十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28

(十五)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9

(十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29

(十七)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30

(十八)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1

(十九)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32

三、学校教务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33

(一)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33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34

(三)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35

(四)办公微机安全管理制度. 35

(五)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36

(六)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36

(七)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37

(八)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制度. 38

(九)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38

(十)报告厅安全管理制度. 39

(十一)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制度. 40

四、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41

(一)新生报到安全管理制度. 41

(二)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42

(三)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43

(四)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44

(五)宿舍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 45

五、学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45

(一)物资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45

(二)配电室、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46

(三)小卖部安全管理制度. 47

(四)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47

(五)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48

(六)出租房、承包经营部安全管理制度. 48

(七)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49

(八)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50

(九)校内教工宿舍楼安全管理制度. 51

六、其它制度. 51

(一)值班制度. 51

(二)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安全巡查制度. 55

 

 


一、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1411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9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安保卫重点

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治安保卫重点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台;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

(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对单位工作等起关键作用的部位和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未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

(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

(三)收取、存放、保管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

(四)销售、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五)生产、存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珍贵文物、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

(六)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

第十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二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规范,设置安全防范措施。

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当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员,根据安全防范需要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实体防护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被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或者与单位监控室、值班室相联。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指导。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治安突发事件,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或者发生治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以及国家和省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增加治安保卫力量,加强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巡逻守护;加强出入口控制,必要时设置防爆安检设备或者车辆阻挡装置,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

第十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设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单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知识。

第十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以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保安服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外包给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二)根据需要,查验出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负责本单位治安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监控,记录相关情况;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执行其他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为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通讯等器材、装备。

第二十一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泄露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履行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死亡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等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不得对单位和当事人故意刁难,不得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视听资料等材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单位监控设备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六十日。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延期整改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对因客观原因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对无正当理由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逾期不整改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将单位逾期不整改行为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主管部门,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建立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配备、变更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

(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或者因整改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除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或者未按规定报告治安突发事件情况,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和保安员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不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未按照规定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未复查或者经复查单位未达到整改要求,作出复查合格决定的;

(四)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五)泄漏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531日起施行。19906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二、学校行政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专职保卫值班、教师值班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保卫处长和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学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保卫值班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外,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建立学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四)集会、会操、军训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2、学生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生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应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与协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

5、对军训的场地应事先考察,确保学生军训安全进行。

6、军训的强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而定,对患有不适合军训活动疾病的学生应进行劝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7、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会操、军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五)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市外活动的需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审批。

2、每次活动应可行的安全预案,有具体的责任人。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游泳。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现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1、学校大门设专职门卫,门卫工作有专人管理,门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门卫值班室,位置适当,视线开阔,墙体、门窗牢固。

2、出入口大门坚固安全,开启灵活,锁定方便。门区有照明设备,便于夜间观察。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值班用品、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

3、门卫值班室应安装报警电话,其中重点单位门卫值班室有内部自动报警设施,并与总值班室联网。重要出入口门卫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

4、门卫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夜间值班的门卫人员应为男性工作人员。

5、门卫人员值班时佩戴相关证件,文明执勤,行为规范。

6、门卫人员按单位规章制度认真检查出入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对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的,要逐个查验身份证件,严格登记手续。

7、年度内门卫人员无违纪、失职行为。

(七)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总务处开具的出门证,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人员及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外来人员或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传达室等候。

6、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7、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楼、实验楼、办公楼等防盗门的关锁工作。

(八)学校保卫处安全管理制度

1、保卫处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内的治安、防范、巡查、守护等工作,负责案件、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保护工作。

2、平时负责校内的24小时安全巡逻,节假日做好护校工作。

3、不定期的对校内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注意发现隐患部位,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校内学生进出校门注意查验有关证件。对超过学校有关规定时间进出校门的学生应逐个登记,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6、注意掌握学校内及周边治安动态,对发现打架、斗殴、破坏安全、扰乱教学秩序的人和事,主动前往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110”,确保校园稳定。

(九)会计室安全管理制度

1、会计室是学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会管理制度,各类账目都必须做到账册齐全,手续完备,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会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银行方面的统一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校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会计室门窗、墙壁要坚固、防盗,报警设施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经公安、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出公安机关或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保险柜(箱)应及时关锁,钥匙会计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

4、会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不准进入财会室,非财会人员不准接触保险柜。

5、会计室内不准吸烟或带入其它火种,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十)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1、档案室是学校党政文书资料、人事档案保存使用的场所,列为学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特别做好安全工作。

2、档案室是机密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室内。

3、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4、档案室应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的工作。

5、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

6、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7、门窗坚固防盗,工作人员随手关窗锁门,假期、节日要特别加强看护,确保安全。

(十一)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医务室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医务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健委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买药时要逐个进行药品检查,发现有伪劣药品及不合格药品一律退货,并调查追究经办人。

3、每学期初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然后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再销毁。

4、医生不开过期药品,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立即退回处理。

5、发药时要告诉学生怎样安全使用药品,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几次,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

6、经常检查医务室电器设备,用电开关及线路若有漏电、断电,应立即报告总务处进行检修,防止火灾的发生。

7、医务室使用高压锅消毒时,谁消毒、谁负责,避免超压发生爆炸事故。

8、医务人员对各种常用卫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学期检查12次。发现生锈、破裂,功能不全即淘汰。

9、医务室人员每周一次到体育课场地进行体育卫生监督,检查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械有无不安全因素。

10、医务人员每周一次下食堂和小卖部进行卫生检查和食堂卫生知识宣传,督促采购员不买无卫生许可证、无检疫证的肉类及食品。不使用、销售腐化变质食品;监督小卖部不许出售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监督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买回的蔬菜必须进行四步处理(选、洗、泡、切)再煮,杜绝各种传染病,投毒案、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十二)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办公室门窗牢固,底楼及无人守护通道上的窗户要有保护栏杆,重要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及技防设施。

2、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3、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闯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学校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乱丢,严防泄密。

4、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5、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有报警器装置的要接通电源,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6、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

7、进办公室后应将自己携带的小包、脱掉衣服内的手机、现金等拿出随身携带,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

8、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十三)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党政公章、各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

2、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3、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4、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

5、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保密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

6、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

7、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

8、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

(十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防灾、减灾的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组建稳定的志愿消防队、抗洪抢险突击队等,学校拨付专项资金,加强救护队的建设。

(十五)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大礼堂、餐厅、艺体活动中心、大教室、报告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及时疏散。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十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更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需暂住学校的,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十七)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持总务处签发的出门证出门,否则,门卫有权阻止将物资带出。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沙、石、土等不得散落在校园,以免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十八)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食品药品管理局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平时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应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严禁采购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食堂供应师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如发生食物中毒,承包经营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5、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6、学校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8、食堂承包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食堂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理工作。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煤气罐,严禁使用生物燃料等;烹饪期间炊事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

9、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并且要定时检查、定期检测。

10、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十九)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医务室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铜山区疾控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正规医药公司提供,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市教育局、卫健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学校教务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教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2、发现门窗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教室门的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教室的门窗每天由值日生随时关锁好。

4、学生课桌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如:现金、钱包、首饰、手表、手机等)

5、学生不准在教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6、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

7、教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8、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两人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2、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4、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5、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直接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三)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微机房是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微机房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重要软件的存放保险箱。机房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具,微机工作人员熟知使用方法。

3、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不准任何人将陌生人带入微机房操作微机。

4、门窗要定期检查,严禁登录黄色网站,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安装其他软件上机。

5、严禁火种进入微机房,不准在机房内吸烟。

6、学生使用微机,必须服从老师的指挥,按程序操作。注意爱护公物,防止人为损坏。

7、现有的报警设施应经常检查,下班、节假日要及时接通报警设施电源,发现失灵,及时报修。

8、发现微机使用电源损坏,要及时报修,以防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办公微机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科室教学公用微机为本科室人员使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2、任何人不准在教学、办公用微机上玩游戏、聊天和登录黄色网站。

3、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违法或有害国家的议论。

4、做好各微机室防范工作,门窗要有防盗设施并及时关锁。

5、办公室内不准吸烟,更不得使用明火。办公室人员员离开电脑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五)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 ,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

3、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4、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5、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将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六)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严格编目、登记制度,借出收回账册齐全,不定期检查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设施是否完好。

2、图书、资料分等级存放,特别珍贵的书刊借阅实行校长特批制度,珍贵的书刊要有专人、专橱收藏,保管人应定期核查。

3、门窗要有防盗设施,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手关好门窗,防止书刊被窃。

4、严禁将火种带入图书馆、资料室,图书馆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5、节日、寒暑假期间应切断内部电源,实行封闭式管理。

6、对现有报警器材定期检查,发现报警失灵应及时报修。

7、电子阅览室是电子设备重地,为维护网络安全,上机者不准私自装卸、删除随机软件。不准自带设备入内连机操作,严禁烟火,不准吸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品;严禁在可燃物上使用电热器具,电器易发热部位必须做好隔热处理。室内电器设备及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人员应都会使用消防器材。下班前认真清查、关闭各终端机,关好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多媒体教室市学校安全要害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

2、专人管理,计划安排使用,未经领导批准,闲人不得入内。

3、使用微机应实行登记制度,购入硬、软件严格审批制度、专人负责审查、登记、保存、账册齐全;不得将黄色、有害、国家查禁等不健康的信息输入教学多媒体内。

4、多媒体教室微机价值贵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学生应服从老师或辅导人员的指挥。

5、人离教室要随手关窗锁门,并注意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禁止将火种带入室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制度

1、注意文件保密,打印的文件、试卷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翻阅,防止泄密。

2、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逗留室内。

3、禁止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严禁吸烟。

4、打字 、文印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将未公开的文件、试卷内容传播给他人。

(九)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学校网站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其它服务器、工作站。

3、机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电等工作,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防范措施应有效得力。

4、严禁任何人在学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或有毒软件。

5、禁止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利国家安全稳定的信息以及黄色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信息。

6、网管中心的服务器、工作站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借用到校外。

7、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必须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查处。

8、严禁火种进入室内,人离开时,必须关窗锁门。

(十)报告厅安全管理制度

1、报告厅是师生重要活动场所,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活动时大门要畅通,人离时要关窗锁门。

2、报告厅的使用实行领导批准制,非重要活动不得启用。

3、报告厅内设施、设备贵重,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测,保证性能良好,功能完善,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4、电源布置合理、规范,活动时非正式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源,活动结束后注意切断电源。

5、报告厅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注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制度

体育活动

1、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同时,立即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体育老师要负一定责任。

 5、不得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

体育教学:

1、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2、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常规,按时上课,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

3、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

4、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5、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体操练习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互保护、帮助。

7、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四、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生报到安全管理制度

1、新生报到往返途中必须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现金,防止途中丢失、被窃。

2、进校后所带箱包,要随手携带,加强看管,不要到处乱放,防止遗失。

3、进入宿舍,箱包要加锁存放在壁橱内,个人壁橱要及时加锁。

4、平时学生个人身上存放现金不得超过100元,购物支付尽可能采用微信或支付宝支付。

5、个人洗晒鞋、衣、被等生活用品,要自我加强看管,注意及时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室外过夜。

6、新生进校不要从地摊或在学校内向陌生人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防止受骗上当。

7、新生不要随便交朋友,特别是校外人员要谨慎相处,防止被骗被敲诈,外出活动不准进入任何公共娱乐场所。

8、注意妥善保存购饭菜专用卡,一旦丢失应及时到食堂会计室挂失,防止饭卡被他人盗用。

9、在校内外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要违章横穿校园道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二)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1、进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

2、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3、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4、严禁攀爬学校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不准上楼房顶层楼面。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6、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教师或总务处,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7、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无阳台窗子的外部,不要勉强擦拭。

8、不准私自外出游泳。

9、住宿生不准私自到校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体育和任何形式的玩乐活动。任何私人聚会,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10、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11、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12、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安全要求完成实验。

13、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14、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5、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

16、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规定。

(三)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严禁任何教师、员工在校园内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学生。

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一律平等。

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四)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在及时报告的同时,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2、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时,学生都有义务报告宿管老师或学校有关部门,并要机智地控制可疑人员。

3、男、女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住本宿舍内。

4、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5、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准私自留在宿舍里。

6、学生宿舍室长必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乱借乱丢。

7、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宿舍学生要及时收好晾晒衣物,夜间不得将衣物晾挂室外。

8、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将严肃处理。

(五)宿舍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会客登记制度。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非本区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白天学生上课期间,宿管人员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也可直接报告保卫部门。

3、上课、上晚自修期间各楼房总门应加锁关闭,对学生宿舍晒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时拾回,并组织学生认领。

4、学生进入宿舍区,要严加看护,防止陌生人趁机混入;学生带物出门,要注意观察,发现可疑之物要严加盘问。

5、严格交接班制度,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严禁请学生代班。

五、学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资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购买物品严格执行领导审批制度,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领用、借用时严格按照领导审批单办理领用、借用手续。

2、保管人员按学校规定健全物资保管账册,进出库手续齐全,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3、贵重物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更加严格管理,不得随便存放。  

4、各处室的物资均有专人负责保管,门、箱、橱上的钥匙要由专人保存。

5、保管室配齐消防器材,保管员定期检查其性能,妥善保管并会使用。

6、保管人员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配电室、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电室、水泵房是学校师生教学、生活用电、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2、严格实行用水、用电值班和定期检查制度,常年保证机械运行性能良好,确保学校供水、供电正常,预防停电、停水事故的发生。

3、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水电房,除专业水电工外,不准他人随便摆弄供电、供水设备,注意保养、爱护公物。

4、配电室、水泵房内保持整洁有序,门窗防护设施完好,专人负责关锁门窗。

5、配电室按规定配有消防器材和电工准用器材,工作人员定期检查性能,熟练使用,妥善保管。

(三)小卖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卖部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

2、经营的食品必须严格索证。

3、食品陈列与销售要符合卫生要求,做到离墙、离地面。

4、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食品)
    5
、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孳生条件,保持贮存容器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7、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

(四)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1、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人员的同意。

2、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4、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电器,应及时前往修理,不得拖延耽误。如不能立即修复的,须暂停供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五)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者,承担一切责任。

2、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交通部门召开的安全教育例会和有关活动。

3、驾驶人员对所开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赌气车、情绪车。驾驶人员身体有病或疲劳时不得开车。

5、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违规借用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和车辆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六)出租房、承包经营部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出租房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外发租、发包,则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网吧和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2、发租、发包部门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和其所使用的临时人员都应严格审查身份,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必须居住在出租房、经营部内的人员,必须到派出所、保卫处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4、部门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5、负责出租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6、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7、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七)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进入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3、在校园内必须低速骑行,注意礼让行人,防止撞人事故发生。

4、不准任何人私自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5、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八)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所有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

2、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3、机动车停放后,驾乘人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机动车的车门,钱包、贵重物品不得放在车内,否则,发生丢失后果自负。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主自行看管。

4、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5、学校车辆每天应进库停放,不得露天停放。

6、车库应配齐消防器材,驾驶员应及时关锁好门窗,严禁火种进入,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九)校内教工宿舍楼安全管理制度

1、凡进出教工宿舍楼的人员一律要接受管理人员及门卫的管理。

2、外来人员来访,须在传达室登记,所携带的各类物资要自觉接受盘查。进入车辆按指定地点存放。

3、各住户应文明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邻里文明礼貌,严禁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事件发生,严防被盗、火灾等人为灾害出现,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或学校管理人员汇报。

4、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教工宿舍楼如发生安全事故,管理人员负有第一责任。

六、其它制度

(一)值班制度

安全值班是每一位学校任职教职员工的共同义务和权利,每一位符合值班条件的教职员工,都必须履行值班义务。安全值班包括学期中值班、寒暑假值班、防灾减灾值班以及按上级要求进行的其它值班。

1.值班队伍的组成

1)学期期间值班:每天共4人,包括男值班人员(住教学楼值班室、男生宿舍)2人,前、后楼女生宿舍值班人员2人。其中1人为带班领导。

2)暑假值班:每天3人,包括带班领导1人,白班1人,夜班一人。

3)寒假值班:每天4人,包括带班领导1人,白班上下午各1人,晚班1人。每天值班由带班领导负责调度,符合值班要求的教职工参与值班。

2.值班人员资格:

凡就职于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在职的所有在编、签约的教职员工,均有义务参加学校值班,学校将按照规定根据需要安排值班工作。有以下情形的教职员工原则上可以免除值班义务:

1)除中层以上干部外,男教工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教工在52周岁以上的,可不参加值班。

2)妊娠生育期的女职工,从怀孕到小孩三周岁之内原则上可以不参加值班,但须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办公室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不符合上述免除值班义务情形的教职员工,确因家庭或个人等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值班的,需向学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不参加值班。特殊原因期满后如需延续,需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3.安全值班任务分工

1)学期期间:

带班领导在值班领导的带领下,所有值班人员对责任时间(:8:30—次日8:30)段内的全校安全负责,及时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

晚自习期间(18:10—21:10

带班领导负责校园安全及晚自习巡查;晚住宿其他三人分别检查系部晚自习包括(出勤、纪律、卫生、老师辅导等情况)并做记录。

学生就寝至次日时间( 2110——次日早上830

带班领导及全体值班人员共同负责校园安全,处理突发事件,包括带学生看病、处理学生矛盾等。

2)寒、暑假期间:带班领导负责检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巡查校园安全;值班教师在值班室坐岗,随时接听上级电话,配合带班领带处理突发事件。

4.值班纪律

1)值班表发布以后,一般不允许调换值班,确因公或因私需要调换的人员,必须提前一日在“学习通”上填写调换班申请表,待保卫处批准后方生效。未经保卫处审批私自调换值班等同于无效值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办理手续的也应尽早通知保卫处。

2)所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校,不得迟到或脱岗。一年内,迟到一次者,当日值班费扣发一半;迟到两次以上按脱岗处理,年终学校将视脱岗次数多少,相应降低年终考核等次。不参加值班的教职工,不享受值班相关的奖励。

3)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手机须保持畅通,值班人员未在指定时间、地点检查和就寝的(无法提供检查和就寝证明)视为脱岗(处理突发事件时间除外)。

4)节假日期间值班时,要保证值班室时刻至少有一名值班人员。

5.值班人员职责

1)处理一切紧急事件。遇到治安事件、自然灾害等,所有值班人员必须挺身而出,担负起保护学校保护师生安全的职责。如发生学生伤害事件,值班人员应将受伤学生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救治,同时向分管安全副校长和保卫处报告,如事态严重需立即向“徐州高等师范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检查晚自习情况。包括晚自习卫生、纪律、出勤及老师辅导等。如学生生病,报告带班领导后,21:00前先送学校医务室进行初诊,如需要去医院,由学生所住宿舍楼值班人员打车护送学生前往诊治。

3)检查晚就寝情况。晚21:00以后如有学生生病,报带班领导,由该楼值班人员通过班主任通知家长接回家或护送至铜山中医院等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

4)冬季检查晨锻情况。

5)带班领导负责提前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参加班前会,负责检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主持班前会,分配值班任务;负责汇总晚自习检查结果并书写值班通报。

以上条款请所有教职工认真阅读,严格遵守,对因失职、渎职而引起的重大问题者,将按市《重特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制度》的规定从严处理,对在履行职责中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制度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安全巡查制度

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承担教学管理和保护师生平安的责任,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效的开展,制定学校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2.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校园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秩序良好;

3.学校每学期全面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强化整改措施,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4.各班级每学期进行一至二次班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举行一次安全主题班会,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5.学校值班保卫人员每天要加强校园内部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

6.体育教师加强体育课的安全教育,认真检查场地器材,加强保护工作,平安地上好每节课;

7.学校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损坏和过期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8.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巡查检查工作,严格实验操作规程。加强危险药品管理,保证学生实验课不出现意外伤害事故。

 

 

 

 

 

       本制度自2022915日起执行

 

 

                                    202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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