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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 作者:学工处 | 点击量:[]

2008年8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1、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专科段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获奖者每生每年5000元。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奖励面平均约占我校专科段在校生的3%,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原则上在四年级同学中产生。具体操作为:根据省分配人数,先按照班级平均分配到各班。多余人员按班级人数多少排序,依次确定余额分配。若遇班级人数相同且名额不足时,依据班级表现,由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三、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每年获得学校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次数最多的学生中产生。若遇到奖学金等次情况相同时,依据专科段的学习总成绩的名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不推不评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的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校系部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工处。

5、学工处依据系部初评结果,负责组织全校综合评审,然后,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200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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