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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稿)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3日 | 作者:学工处 | 点击量:[]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江苏教育学院分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劝其退学 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至少为半年,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予以撤销或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至少一年。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自动中止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六)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违纪带有团伙性质的;

(六)纠集校外人员的;

(七)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屡犯不改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第三次作弊,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七)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而又坚持不改者;

(八)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的;

(九)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学校管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起哄、闹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等,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私自张贴大小字报,或故意撕毁、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或阻碍管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谩骂、威胁、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砸、烧物品或从楼上往下随意抛弃物品等,威胁公共安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炊具和管制刀具,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私接电线、网线,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看电视、操作计算机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私自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九)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或处理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采取偷窃、诈骗及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毁损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含本数)且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和涉密文件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校园卡、银行卡、电话卡及其它代金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偷盗、诈骗等违法活动团伙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售非法占有的财物等,参照作案者处理;

(八)诈骗、敲诈勒索,参照偷窃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故意用言语挑衅、身体冲撞等方式引发事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未伤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打架斗殴的策划者、指使者、召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斗殴,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则加重一级处分);

(八)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加重处分;

(九)凡属第二次打架,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打麻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抽烟或酗酒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观看、阅读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贩卖、制作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端口扫描;

2、盗用单位或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

3、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

4、私自转借、转让他人用户帐号,对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

5、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侵犯、损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谋求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证件或其它材料,欺骗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文明,有损学生形象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承揽包车业务、组织团体旅游和发布招工启事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从事非法传销、邪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1-3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1-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次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着装打扮不符合学校要求,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程度比照相近条款类推处理。

第二十八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九条:违纪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及时查清事实并提供证据。对跨系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他方面,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工处研究确定。

(四)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校各系党支部讨论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系下文,并报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系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下文,并分别送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书面方式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学校下文,并分别送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书面方式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下文,并分别送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报江苏教育学院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印发,其内容包括处分种类、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

(七)处分决定书由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系领导、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的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将处分决定书寄发至其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栏公布。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申诉实施细则(暂行稿)》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一)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系党支部成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二)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

(三)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计算。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党支部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四)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五)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处分”,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劝其退学原则上仅适用于1--3年级学生。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经2007年8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原《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工作处。

徐州高等师范学校

20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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