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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江苏教育学院分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2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 作者:学工处 | 点击量:[]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分院及分院管理办公室共同核准,准予毕业,由江苏教育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重点放在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完成娑ㄑС蹋箍己笕杂胁患案窨颇康模⒏嵋抵な椤=嵋岛罂稍谝荒昴诓渭釉衷鹤橹牟箍迹箍汲杉案竦模环⒏弦抵な椤?SPAN lang=EN-US>

因毕业鉴定思想品德不合格、实习成绩不合格或毕业前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区组织作出鉴定,达到合格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

凡作结业处理,后又按相关规定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可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由分院管理办公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五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类表彰、奖励的名称及相应的条件、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奖励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节 处 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至少为半年,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予以撤销或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至少一年。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7.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而又坚持不改者;

8.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的;

9.违反分院规定,严重影响分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者;

10. 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原则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1.分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2.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3.对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复核,报校长批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分管办备案;

5.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其家长。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有关材料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院、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执行。各分院可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教育学院分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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